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优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要求。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鼓励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目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按照规定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四)依法实施工程招标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验收时,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七)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等有关资料;负责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负责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保修等,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内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规定和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力量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等,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力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确保施工现场达到环保要求标准等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要求等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要求等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要求等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等目标之一),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第三章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勘察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和保障其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进行勘察工作严格遵守勘察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特点制定勘察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勘察工作勘察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目标之一),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严禁无证上岗和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确保勘察工作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勘察成果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并承担相应责任等目标之一),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者其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进行设计工作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编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等工作确保设计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严禁无证上岗和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确保设计工作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设计文件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可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等目标之一),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之一),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证上岗和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目标之一),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以假充真等行为一旦发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现场质量控制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目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章 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门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业务活动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数据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样品管理检测过程控制和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操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八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该文章为示例性文章实际制定条例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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